在银行储物柜里存放现金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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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依赖于国家强大的税收体系。纳税人发现的任何不明投资或现金,必然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通过证明文件解释这种投资或现金的来源。税务官员有权检查任何可疑的地方,并期望找到任何贵重物品,如金钱、金条、珠宝或任何账本。银行储物柜是税务官员可能搜查以确定任何可能的逃税行为的重要场所之一。
滥用银行储物柜
人们把现金和珠宝放在银行的储物柜里,以防止被盗和其他损失。然而,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滥用银行储物柜来保留其未公开的收入,即黑钱。很多时候,纳税人辩称,在银行储物柜中发现的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的来源只是长期储蓄或从亲戚朋友那里收到的礼物。这些纳税人应该保留足够的文件,以证明其中存放的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的来源。
纳税人不应该有这样的印象,即关于来源的一般陈述总是使他们放弃。
税务机关有权进一步调查,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来证实这一说法。
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哈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在其最近的裁决中所作的解释。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纳税人表示,在银行储物柜中发现的现金是长期积累的礼物和积蓄。税务官员驳回了她的论点,因为她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无法证实她的说法。有人指出,提取的金额与银行储物柜中的现金不相称,因此税务官员将全部金额视为未计算的收入。
然而,ITAT坚持第一上诉机构的结论,将部分现金金额视为估计的合理节省。
有人指出,纳税人及其丈夫共同拥有的银行账户定期提款。记住,纳税人在满足家庭开支后,还能省下一部分钱。在上述基础上,考虑到纳税人是自己赚取收入,定期纳税,部分金额视为她收到的储蓄和赠与,其收入与其收入相符。余额被视为不包括在收入中。收据来源
银行储物柜存钱没有禁令,但可能会引来所得税部门的调查。税务官员可能需要解释,以了解每张收据或财产的来源。必须有适当的保护措施,通过保留适当的证据来核实来源,以解决税务官员对银行储物柜中现金的任何调查。否则,保持的现金应与纳税人的收入能力相一致。
税务官员的这些举措可能会加大纳税人的努力,但不会对诚实的纳税人造成任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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