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暖时间:11月6日启动,室内温度标准为18度

天津市供热政策与温度标准解析

天津市在11月6日0时根据气候会商结果启动供暖试运行,标志着冬季供暖季节的正式开始。对于市民而言,了解相关的供热政策和温度标准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天津市的供热政策和温度标准,帮助市民更好地享受冬季供暖服务。

一、供热政策

天津市的供热政策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如要求暂停供热,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值得注意的是,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天津供暖时间:11月6日启动,室内温度标准为18度

二、温度标准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的供热温度标准为18度。具体而言,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这一标准在供用热合同中有所约定。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则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如果居民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首先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需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如果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三、市民权益保障

为保障市民权益,天津市的供热政策还规定,市民遇到供热问题,可以先找所属供热站解决。如果问题未能解决,可拨打热线反映情况。此外,如果供热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达标的供热服务,市民有权要求供热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总结

了解并熟悉天津市的供热政策和温度标准对于市民来说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自身的采暖权益,还能确保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市民也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一个安全、温暖的冬季供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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