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下的权益保护
业主是指购买房屋并成为小区住户的人。他们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本国或外国的公民或组织。当他们从开发商手中拿到钥匙,入住新房后,就开始与物业公司产生互动。
作为业主,他们拥有以下权益:
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如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他们不能因为放弃某些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共有部分可能包括全小区、全楼或两户共有的部分,如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如果需要改变这些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得到双2/3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得到双3/4的赞成票。
共同管理权:这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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