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时间:1986年10月1日起

房地产税的征收与免缴规定

一、房地产税的征收

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12。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征收时间:1986年10月1日起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三、房产税免缴情况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