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解析: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的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预售房,即开发商与购房者先约定,由购房者先交一部分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在未来一定的时间之内就能够拥有现房。其实就是购买的期房,而形成买卖只是一个合约。
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多项条件。预售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已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交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还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必须确定,且对于不同层数的商品房项目,结构工程需达到一定要求。预售方还需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确保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若满足以上条件及其他法律规定,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当商品房延期交房时,购房者有权退房。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延期交房赔偿款。此举有助于维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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