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管理办法:房地产投资的重要指导
容积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容积率管理的政策。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政策,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房地产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容积率管理办法的前提概念
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建造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所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动力、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用地等。
二、容积率管理办法的地价管理
土地运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更改规划规划条件断定的容积率。确需改动规划条件断定的容积率,应按规则的程序处理。土地运用权人依法添加容积率用地的,应按本方法补交添加容积率地价款。
三、容积率管理办法的执行标准
本方法第五条所指的基准容积率按下列状况断定:
归于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以运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好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好容积率的,按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初次赞同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好容积率的,一起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初次赞同断定容积率的,按现履行操控性详细规划中断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四、容积率管理办法程序
建造单位请求项目规划方案改动触及提升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经市政府依法赞同提升容积率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向建造单位核发《建造项目容积率调整通告书》,并抄送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
建造单位在收到《建造项目容积率调整通告书》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市税务部分请求补交添加容积率地价款、城市有关设备配套费及相关税费;
建造单位持补交添加容积率地价款缴款凭据等相关手续向市建造行政管理机构请求处理《建造工程施工证》。建造单位获得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建造项目容积率调整通告书》后,在3个月内到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请求补交添加容积率地价款。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在受理建造项目规划检验请求时,应当对建造项目总修建面积是否契合规划答应断定的容积率进行审阅。本方法实施前赞同建造的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在进行规划检验前应函告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应就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是否契合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进行查看,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出具有关查看。
了解这些关于容积率管理的政策规定后,将有助于我们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投资房地产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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